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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切实加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行政审批局审批、核准的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及项目法人;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下同)经发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核准内容是否填写齐全,与相关批复文件是否一致,招标估算金额填写是否准确;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是否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二次招标未果的,是否符合不再进行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否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规定;是否在发改部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听取汇报。听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核准履行法定程序情况汇报,并对相关问题提出质询。
(二)查阅资料。查阅并核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核准文件有关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说明,并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了解情况。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中监管。项目单位在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审批申请时,一并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申请内容;也可单独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申请或变更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材料,补正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核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二)事后监管。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项目有关情况;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单位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现场反馈检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必要时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