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广财发〔2019〕12 号
广饶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饶县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和 广饶县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广饶县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和《广饶县政府
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饶县财政局
2019 年 8 月 2 日
为加强我县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提高采购质量,保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
〔2016〕205 号)、《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制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遵循的原则
合理性原则:采购需求应当切合实际,能够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和质量效益的目标。
明确性原则:采购需求应当充分反映采购标的种类、技术标准、关键参数以及要求供应商响应的其他具体条件,力求内容详尽、目标明确、配套资料完整。
竞争性原则:除有特殊要求的专用产品外,采购需求应当突出普及性、通用性,尽可能扩大潜在供应商范围,以达到充
分竞争。
厉行节约原则:采购需求应当突出经济性、实用性,以满足采购人基本使用要求或者达到基本功能,需求适度超前,以延长使用周期,减少重复购置,杜绝奢侈采购、天价采购。
(二)采购需求包含的内容
1、采购项目概况及预算安排情况。
2、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3、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4、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5、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6、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7、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8、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二、规范采购需求论证行为
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科学合理、厉行节约、符合实际,杜绝奢侈采购、豪华采购、高价采购等行为发生。
(一)采购需求论证范围及内容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应当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1、采购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2、采购人难以自行确定技术指标、规格要求、服务标准等的项目。
3、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项目。
4、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项目。
采购需求论证应当着重以下几方面内容:
1、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2、采购需求是否完整、明确,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3、采购数量、采购标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4、资产配置是否符合《广饶县财政局转发<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7 版)》的通知>的通知》(广财发〔2017〕33 号)的有关规定;
5、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采购需求论证程序和要求
1、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组织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2、受益对象特定、需由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应当组织 5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3、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论证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职责及要求,并对其出具的论证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4、邀请采购需求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山东省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也可以自行邀请具有相关专业水平的人员。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具有 5 年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
5、采购需求编制、论证等过程中,邀请供应商参与论证的, 应当在相关领域内邀请不少于 3 个品牌(核心产品)的供应商参加,不得仅邀请个别供应商或者邀请不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供应商征询意见。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
6、采购人原则上应采纳采购需求论证意见,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强化采购需求内部管理与监督
(一)高度重视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采购人要加强系统内部采购需求编制、论证等管理工作,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相关事宜,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采购需求编制和论证资料,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及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二)采购需求的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需求确定的主体,负责采购需求的提出、调研、论证、公开、评价等事宜,并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承担责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制定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相应责任进行书面确认,不得因委托而转移采购需求确定的主体责任。
(三)采购需求的公示
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
山东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3 天。
采购需求公示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采购标的具体情况、论证意见、公示时间、意见反馈方式等内容(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方案模板见附件)。
(三)采购需求的调整
采购需求公示后,潜在供应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时间截止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意见包括采购需求的相关意见建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等相关证明资料。异议供应商未提供书面意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修改采购需求,并将修改内容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供应商进行反馈。
(四)采购需求的结果评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实现采购需求作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目标。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完毕并通过验收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结果与采购需求进行比对,对需求的实现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及时发现、修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评价结果进行记录。
四、违规情形
1、采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论证并公示采购需求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经过论证或者公示后,仍因采购需求问题导致采购文件产生有效质疑或者有效投诉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3、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素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特定型号等,导致供应商有效投诉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对参与论证的相关专家、供应商、第三方专业机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纳入政府采购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事宜
1、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饶县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方案(模板)
附件
采购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编制时间: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包括项目实施的背景、基本情况、前期调研及组织论证、预算安排等内容。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1、采购内容、数量及单项预算安排(须详细列明采购品目, 工程类项目须附采购清单)。
2、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包含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分别明确,下同)。
3、需满足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4、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5、需满足的采购政策要求(预留份额、评审加分、价格扣除、优先采购、强制采购等)。
6、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7、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8、项目售后服务及验收标准。
9、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三、论证意见
随附参与论证的评审专家、供应商、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名单。
四、公示时间
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 3 天: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至 xx 年 xx 月 xx 日止。
五、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 xx 年 xx 月 xx 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六、项目联系方式
1. 采购单位:
联系人: 电话(传真):地址:
2. 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 电话(传真):地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验收主体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履约验收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
三、验收依据
政府采购合同及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是履约验收的依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四、验收内容
采购人应依据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要求,以及招标(采
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等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应当具体,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承接完结情况。复杂设备应当包括出厂及到货检验、安装和调试检验及相关伴随服务检验等。工程类项目应当包括施工内容、施工用料、施工进程、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服务类项目应当包括服务对象覆盖面、服务事项满意度、服务承诺实现程度和稳定性等。
五、验收程序
(一)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
定一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 1 名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制定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二)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应当在实施验收前根据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和要求、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等,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方案。验收方式应当符合项目特点,对一次性整体验收不能反映履约情况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分别制定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
(三)实施验收。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发出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格式见附件 1)。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重大民生、
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验收小组应当根据事先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四)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验收小组成员要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见附件 2)上签署验收意见。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的,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客观真实。
重大民生、金额较大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评估机构等参与,出具专业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明确的评估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验收意见附件。
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或者由验收小组记录确认相关意见。
采购人也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其意见作为验收参考。
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验收意见。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
(五)确认验收结果。采购人应当对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确认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确定验收意见并加
盖公章;验收意见中存在验收小组成员其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
(六)验收资料归档和保管。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 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 15 年。
(七)验收结果运用。项目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必备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资金。采购人除涉密情形外,应当在验收意见确认后 3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
东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对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还应当在相关服务平台上公开验收结果。
(八)验收费用。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 由采购人承担。因供应商问题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由供应商负担验收费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验收小组成员中的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六、验收监督
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采购人是否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采购人是否开展了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采购人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是否进行了报告和处理等。
对采购结果出现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项目验收前告知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供应商或者个人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对于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通知 3 人以上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主动进行社会监督的,应当以社会监督人的身份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前,向采购人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 3)。
采购人应当接受和支持社会监督人进行社会监督,不得拒绝社会监督申请,且应当积极做好履约验收准备工作,并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小组成员等信息预先告知社会监督申请人。
监督验收过程中,到场社会监督人员可以记录相关数据信息, 对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向采购人、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但不得干扰、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违规情形处理
采购人在履约过程中存在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采购人未按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供应商在履约过程存在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即由财政部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八、其他事宜
1、项目验收过程中,供应商不认可验收意见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不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验收通知单
2-1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货物类)
2-2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工程类)
2-3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参考样本(服务类)
3、履约验收社会监督申请书
附件 1
供应商:
采购单位 |
|
||
项目名称 |
|
||
合同名称 |
|
||
合同编号 |
|
合同金额 |
|
验收时间 |
|
验收地点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验收方案及工作要求 |
|||
组织实施单位公章年 月 日 |
附件 3:
履约验收社会监督申请书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
本人××××(名称),系××××政府采购项目(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潜在供应商)/社会媒体。根据《广饶县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们拟对×××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第××包)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特向你单位提出申请。具体到场监督的人员为:
×××、×××、×××等(×)人。联系人:×××
联系方式(邮编、地址和电话):×××
申请人:(自然人签字或者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