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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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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印发新修订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

《办法》明确,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应通过公开招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确定。省级财政部门指导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内容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房间价格、伙食费和线上会议服务费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

《办法》规定,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采购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集中调整一次。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在框架协议期内进行动态调整。申请加入框架协议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在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确定的动态调整时间内提交申请。申请退出框架协议的会议定点场所,不得在同一个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发布退出公告。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协议期满后,对符合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协议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办法》还提出,会议定点场所有不履行采购协议义务或履行采购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协商后仍不履行或仍未按约定履行;超过采购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在采购协议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8种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被取消资格后不得在同一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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