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确定两个供应商中标并签合同轮流供货吗?或者,招标文件可以约定“由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按照6:4的比例履约”吗?这两个问题的本质都是:一个合同包是否可以确定多个中标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87号令规定“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意思就是要选第一名作为中标人,第一名放弃中标或者因为违法违规被认定中标无效了,才可以考虑是否能选第二名的问题。总之,不能同时选两个或者多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87号令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这其实涉及到政府采购一个很重要的理念:要尽量将明确的商业机会传达给供应商。
2020年,财政部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21号(财税金融类212号)提案答复的函》(财库函〔2020〕18号)中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制度设计,招标采购应当将采购结果明确到具体供应商,避免进行二次选择,影响采购效率和造成不规范操作。
2021年,财政部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中规定,对于确需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要指导采购人在明确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设置采购项目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还有,财政部一直都很重视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发布过《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文件,都是为了将商业机会明确地传达给潜在供应商,防止因信息不对称等对供应商造成不公平。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供应商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采购预算等因素综合考虑自己是否要参与投标。如果采购文件约定由多个中标人共同履约,供应商无法衡量自己参与投标能得到的商业利益,这对供应商来说是不公平的。
当然,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大量多频次、小额度的采购需求。对此,财政部在2022年1月出台了第七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框架协议采购不属于单一项目采购,特点是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而其他六种采购方式都是单一项目采购,一个采购包只能确定一名中标(成交)供应商。